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遥感抽测排放不合格车辆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复函
2020-09-02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遥感抽测排放不合格车辆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请示》(日环字〔2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的规定,遥感监测是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一种技术手段。你局可以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山东省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37/T 2208—2012)标准要求,通过遥感监测筛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对于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可以适用《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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